(2016)云0103执1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班杰与吴兴翔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杰,吴兴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1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班杰,男,壮族,1982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吴兴翔,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上述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兴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班杰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执行人吴兴翔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