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星峰程茶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983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0号附1号至附13号商业街区商铺附12号楼第一层第附1号。法定代表人:游万田,经理。第三人:成都市星峰程茶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1-1703号。法定代表人:郑卜标,经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星峰程茶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贾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