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万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21号原告: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昱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民,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顺,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