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郝进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翔建工集团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源公司申请再审称:齐翔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洪源公司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违背证据采信规定。齐翔公司所打借条客观真实,无论何时必须予以给付。2015年11月25日洪源公司代齐翔公司给付工程款54450元,有齐翔公司的委托人马波亲笔出具的借据为凭,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既然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劳保统筹的交纳又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就应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应当另行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不能等同于行政验收,从实践来看,必须以行政验收为准。二审时洪源公司提交证据,但二审未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就作出判决。剥夺了洪源公司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齐翔公司起诉要求洪源公司返还质保金,洪源公司对未返还齐翔公司质保金并无异议。洪源公司称齐翔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其先代为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的证据应从质保金中扣减,对此齐翔公司不认可,且洪源公司未提交因工程质量问题,通知齐翔公司返工修复的证据,故原审判决认为洪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无不当。本案是原告齐翔公司提起返还质保金的诉讼,洪源公司未提出反诉,故洪源公司要求“劳保统筹的交纳”应在本案中解决的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告之洪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洪源公司称“生效判决确定的竣工验收时间不能等同于行政验收,必须以行政验收为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了调查,对洪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询问,齐翔公司对洪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发表了质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亦无不当。综上,洪源公司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张燕明审 判 员 吴滨生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