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付华与被告叙永县摩尼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付华,叙永县摩尼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473号原告:高付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日,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叙永县摩尼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王正良,院长。原告高付华与被告叙永县摩尼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付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