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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陈欣、冯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冯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陈欣。被执行人:冯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