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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中行家属院1-3-2。法定代表人冯夕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花娟,女,汉族。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罗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23269元。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罗花娟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花娟借款抵押物为陕DP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比亚迪牌ACJ7150WT1,发动机号913004195,车架号LGXC16CF8D0048920)一辆。本案执行费2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花娟银行存款238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罗花娟名下陕DP5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比亚迪牌ACJ7150WT1,发动机号913004195,车架号LGXC16CF8D0048920)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