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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易泓佑与余北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泓佑,余北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易泓佑,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余北大,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易泓佑与被执行人余北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9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余北大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北大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