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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上诉人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9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本案立案时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将本案案由定性为不动产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合同中没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