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上诉人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9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阳光西域(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本案立案时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将本案案由定性为不动产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合同中没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不动产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