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64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