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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64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