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曾桂平与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平,张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129号原告:曾桂平,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张惠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平诉被告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桂平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