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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曾桂平与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平,张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129号原告:曾桂平,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张惠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平诉被告张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桂平负担。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