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闫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闫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486号之二原告:李红卫,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闫新峰,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李红卫与被告闫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红卫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红卫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