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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闫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卫,闫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486号之二原告:李红卫,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闫新峰,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李红卫与被告闫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红卫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红卫负担。审判员  段效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沙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