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海江对宋丽波诉中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2017)吉0723执保4号汪海江与宋丽波申请支付令案,本院依汪海江申请裁定冻结宋丽波存款,冻结存款的(2017)吉0723民督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将宋丽波在你处账号为×××的存款在11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取。附:(2017)吉0723民督7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审判员  岳成忠书记员  肖立民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