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肖中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肖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中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刑初279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中波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