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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治国等追偿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7号申请人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夏应霞,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郭志平,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作出(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6年11月29日生效,因被执行人夏应霞、王治国、郭志平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38825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焦作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应霞、王治国、郭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