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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吉福、郑自英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吉福,郑自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特1号申请人:于吉福,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郑自英,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二申请人之子于庆炜,197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庆炜毕业后,向父母要钱出国打工,因老人拿不起钱,其于200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依法申请宣告于庆炜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于庆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星台镇元岭村李屯59号,系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的儿子。于庆炜于2002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于庆炜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在《法制文萃报》发出寻找于庆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于庆炜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普兰店市星台镇元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于庆炜于2002年2月16日离家出走以后至申请人于吉福、郑自英申请宣告其死亡之时已达十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期届满后,于庆炜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庆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鹏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