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穆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穆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3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穆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