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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黄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虎,刘玉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黄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玉华,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再审人黄虎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虎申请再审称:原判民事赔偿数额超过本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害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害数额和民事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一致,是因为刑事部分的损害金额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对被损物品作出的损害数额的仅仅止于实际损失。而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则以重置成本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除了计算其直接损失外,还要计算该物品的价值损失等等。原判民事赔偿数额高于刑事案件认定的损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黄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李济烟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