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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0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金福,周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0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梁金福,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周阳娣,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梁金福、周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金福、周阳娣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行借款本金194139.82元及利息21755.87元(暂计至2015年7月1日);支付律师费11523元;负担本案诉讼费2315元、财产保全费1630元。因被执行人梁金福、周阳娣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4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金福、周阳娣银行存款29510.72元,扣除执行费3491元,余款26019.7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阳娣所有的位于罗村乐安城南二路32号乐怡安居楼501房及10号储物间(权利证号1015835)的房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美佳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396619元(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6日),并依法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上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降价,2017年1月2日在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李庆书(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09836.16元竞得上述房产,并将上述拍卖款足额交至本院。上述拍卖款409836.16元应先扣除评估费用2049元,(2016)粤0605执6119、6120号两件案执行费共3669.03元。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罗村支行是本案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对该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扣除其优先受偿的款项75250元后,余额为328868.13元。经查,因上述房产是被执行人周阳娣一家五口的唯一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本院依法扣除80000元作为其一家租房的费用。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得到的款项为119367.18元。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金福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0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寿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