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爱平诉庄浪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庄浪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218号原告:李爱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告:庄浪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西关街。法定代表人:马新武,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爱平与被告庄浪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爱平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李爱平负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