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闻连波、王建波、李军庆、刘成友、李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李红军,王建波,刘成友,李军庆,闻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中心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剑,行长。被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被执行人王建波,男,汉族,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被执行人刘成友,男,汉族,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被执行人李军庆,男,汉族,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被执行人闻连波,男,汉族,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马河乡金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红军、王建波、刘成友、李军庆、闻连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督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