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中民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民,朱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555号原告吴中民,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辉友,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吴中民与被告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18日15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吴中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中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吴中民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中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