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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中民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民,朱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555号原告吴中民,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辉友,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吴中民与被告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瑜独任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18日15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吴中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中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吴中民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中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