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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26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9栋707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周、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锁,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