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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剑平申请执行呼日查修理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平,呼日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2号申请人陈剑平,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户。被申请人呼日查,男,蒙古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剑平申请执行呼日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