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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学书、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学书,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学书,男,194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长春大道中段。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任学书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广平县供电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学书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过劳动合同(仅一份),合同由被申请人保存,根据有关规定,人事档案、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保存的档案,应由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两审中多次申请法院调取工资档案及劳动合同书、农村电工花名册,法院未调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再审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经查阅一、二审卷宗,未发现申请人向两审法院提交调取其工资档案及劳动合同书、农村电工花名册的书面申请,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仅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其调取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学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审 判 员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