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伊宁市人民法院与刘新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宁市人民法院,刘新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阿布都热西提·艾沙江,院长。被执行人:刘新桢,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伊宁县。本院受理的被告刘新桢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执行标的290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证券、车辆、土地、房产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 建审 判 员 顾 斌助理审判员 魏 伊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