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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徐志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徐志青,王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被执行人徐志青,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鲲,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