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炳香、钱浙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香,钱浙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黄炳香,女,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钱浙清,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黄炳香与钱浙清(2017)浙0824执140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0一七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