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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成健与吴祖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建,吴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成建,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新城。被执行人吴祖娟,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5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祖娟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