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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金枝与张建国、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枝,张建国,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枝,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吉祥新村。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圣地亚歌三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圣地亚歌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国、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