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15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石春笋与胡小电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笋,胡小电,石春笋,胡小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5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石春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小电,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小电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