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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浩与常晓春、张玉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常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张浩。委托代理人:张久民。被执行人:常晓春。申请执行人张浩与被执行人常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双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浩的委托代理人张久民与被执行人常晓春对剩余部分案件执行款作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晓春一次性给付执行款人民币44,000.00元(已到位),申请执行人张浩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现已执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恢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