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杨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志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志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志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志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志明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兴沿审 判 员 范小东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