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执2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雄锋运动器具有限公司、李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南京雄锋运动器具有限公司,李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0545-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胜太东路9号。负责人:胡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雄锋运动器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9080-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灵顺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李顺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顺林,男,汉族,1953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江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雄锋运动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锋公司)、李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雄锋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桥南大街房产、自建无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评估价值410.56万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在第一次拍卖中成交,拍卖成交价款622.56万元,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江宁支行受偿1861811元(其中借款本金180万元、律师费46000元、诉讼费15811元)。本院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雄锋公司、李顺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行江宁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