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白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白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9号原告:刘文华,女,1995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宇臣,男,1992年8月7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刘文华与被告白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