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爱华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爱华学校,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爱华,薛春玲,肥东义和尚真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爱华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0052-3。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校长。被执行人:合肥淮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长淮新村2幢点状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264379-7。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薛春玲,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被执行人:肥东义和尚真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义和家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8604-X。法定代表人:李文健,校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春玲在工行安徽省合肥胜利路支行的账户13×××65上的存款310893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