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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米遂昌与陈国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遂昌,陈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遂昌,男,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陈国甫,男,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2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国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国甫银行存款24045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陈国甫银行存款24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