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贾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兰涛,行长。被执行人:贾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施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远东大街支行的账户62×××74上的存款29513.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