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8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厚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厚玲,吴红旗,黄如田,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8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与合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5634700XC。法定代表人:诸应周,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厚玲,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程厚玲丈夫)。被执行人:黄如田,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东吴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九梓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749582047。法定代表人:吴红旗,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如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账户60×××54上的存款10269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