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杨玉春与张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春,张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7号原告:杨玉春,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威,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春与被告张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元元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玉春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