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邹琼芳、朱其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琼芳,朱其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96-1号申请人:邹琼芳,女,汉族,1974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朱其付,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80111016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其付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朱其付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其付的中国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