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王金环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王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五洲,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金环,38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金环行政强制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