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小妹与吴祖娟、王祥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妹,吴祖娟,王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小妹,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祖娟,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祥国,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祖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娟、王祥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祥国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