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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姜士友申请执行姜朝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士友,姜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姜士友,男,1947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姜朝政,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姜士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朝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源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