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某、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赵县人。上诉人高某因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给被告彩礼款126600元错误,原告并没有直接给我彩礼款126600元,126600元包括95000元彩礼款定亲款及购买三金、手机、衣服、鞋物等费用,一审中己经说明,给款95000元,另给的三金、手机一部和衣物、鞋等。我给原告买过衣服,给其父母买衣服、礼品以及过事花费20000元,以及购买嫁妆花费都是用在这些款项。婚���生活期间闹矛盾、打架、我分居生活及治病均花费还是这里的钱,所以这款花费己经完。一审判决要求返还其彩礼60000元是错误的,应当改判。2、我为结婚所购买的嫁妆,电动车、摩托车、梳妆台、电冰箱都是新购买的,加上其他物品都是花费这里面的钱,这些物品都留在了被上诉人处,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如数计算。范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给付女方的彩礼和买三金及衣服的钱都是自己借来的,因为给付彩礼导致自己及家人外债累累,生活极端困难。范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1266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6600元。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自2015年8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无子女。被告高某个人财产有:衣柜六组、蓝鸟沙发一套、餐桌一套、休闲椅、梳妆台一个、鞋柜一个、电脑一台、海信冰箱一台、富士达电动车一辆、海信48寸电视一台、美的35变频空调一台、电磁炉一台、小鸭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个、电水壶一个、加湿器一台、电饼铛一台、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结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缺乏信任争吵较多,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被告辩称周大生品牌三金在原告处,但被告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不认��。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个人嫁妆折抵彩礼款,剩余礼金已经随生活消费了,如离婚不予返还的主张,从其提供的所陪送嫁妆购物票据来看共计花费32350元,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26600元,差距甚大。且原告庭审中对被告嫁妆中的电动车、摩托车、梳妆台及电冰箱不认可是新购买的。虽然彩礼是否返还以缔结婚姻为依据,原、被告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原则是不予返还,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共同生活未满一年。原告方亦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办事处以及所在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家庭极度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状态的事实,本院酌定支持被告辩解意见不要求原告归还个人嫁妆的基础上,由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被告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彩礼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村委会证明,欲证明自己生活也困难。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虽然彩礼是否返还以缔结婚姻为依据,双方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原则是不予返还,但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共同生活未满一年。上诉人方亦提供了所在村委会、办事处以及所在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家庭极度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状态的事实,同时考虑本案彩礼数额较大,一审法院酌定支持被告辩解意见不要求原告归还个人嫁妆的基础上,由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0元,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利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