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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相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相停,徐相成,徐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相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徐相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徐相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案在执行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相停、徐相成、徐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刚审判员  王慧玲审判员  王军昌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