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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如龙与杨宝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龙,杨宝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如龙,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宝绕,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徐如龙与杨宝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宝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宝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宝绕存款1620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