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如龙与杨宝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龙,杨宝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徐如龙,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宝绕,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徐如龙与杨宝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宝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宝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宝绕存款1620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