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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潘晓瑜与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温莎堡假日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晓瑜,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温莎堡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晓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徐美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莹,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温莎堡假日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谢乐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莹,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谢乐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莹,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潘晓瑜因与被申请人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温莎堡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终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8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潘晓瑜于2017年1月20日以各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温莎堡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潘晓瑜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潘晓瑜撤回起诉;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202号民事判决及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63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共计1303元,由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潘晓瑜负担963元,由昆山世贸联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3元。审判长 王 蕴审判员 陆轶群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