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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德营与被申请人高泽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营,高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79号申请人:陈德营,男,1967年11月2日生,满族。被执行人:高泽亮,男,1970年4月27日生,满族。申请人陈德营与被申请人高泽亮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德营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