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2-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方庄支行与周桂荣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孙小四,周大战,栗新平,王小英,孙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1号申请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方庄支行。负责人:薛志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菊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桂荣,女。被执行人:孙小四,男。被执行人:周大战,男。被执行人:栗新平,男。被执行人:王小英,女。被执行人:孙合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修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修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微信公众号“”